新华网四川频道12月10日电(记者 吴晓颖)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同时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 “383”改革方案明确建议“加快业务相互开放,实质性推进三网融合,实现电信、互联网、广电主体业务相互开放和相互进入。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再次重组电信企业,形成多家竞争实力相当的电信运营商”。
对于已先后历经大小5次重组的电信行业而言,是否能够真正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服务机制,摆脱电信行业的垄断形象,成为本轮改革各方关注的焦点。
从电信改革的历程看,1998年成为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元年,当年邮电部分拆为邮电局与信息产业部。自此,电信行业的主体也先后历经了2任主管机构及6家主要企业主体。但无论是信产部升级为工信部,还是电信分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后又重新整合为电信、移动、联通三家主体。我国的电信行业实质性竞争格局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固网与宽带业务“划江而治”形成了南电信、北联通的格局,在移动通信领域虽然工信部颁发了3张3G业务牌照,但中国移动在业务总量、盈利等指标上仍是一骑绝尘,2013年12月在网用户达到7.7亿。而曾经火热一时的歌华有线、长城宽带等民营资本,则一直游走在电信与广电之间,最终沦为宽带批发商,并黯然退出市场竞争。
实际上,我国电信行业的现有竞争格局的出现,主要还是由行政力量和技术细分替代所决定。对此,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春认为,在技术细分替代方面,随着人们越来越多使用移动电话而不再使用固话,使得固话运营商的利润率不断降低,因此看起来移动运营商和固定电话运营商之间在争夺传统语音通信市场份额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竞争。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种竞争是天然发生的,是技术发展的趋势,即使现在全国只有一家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其内部也会有移动和固定之争。
刘春提出,要打破这个困局,从远期看,需要从根本上重构顶层设计,吸引非国有资本进入电信行业。从近期看,通过配套一些适当的不对称管制政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弱势运营商发展壮大,进而带来真正意义的竞争。
刘春说,目前在电信行业引入竞争国际上已有先例的、比较常见的不对称管制政策包括:直接限制市场份额、不对称号码携带、交叉补贴控制(分业经营)、网间单向漫游、不对称网间结算和不对称电信设施共享等。
记者了解到,直接限制市场份额是指对居市场主导地位的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提出限制要求,如韩国在处理SK和新世纪通讯的并购案中就要求并购后的公司在一定时限内将市场份额降低到50%以下。研究表明,在相对饱和的市场环境中,该政策可以帮助弱势运营商迅速壮大而不会明显降低服务质量,是一种有效便捷的手段。值得指出的是,直接限制市场份额的基本意图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出现高度垄断企业,特别是通过并购产生的垄断企业。结合中国的实际,可以考虑在移动通信市场设定中国移动的最高市场份额。
不对称号码携带是指用户可以将号码从主导运营商单向带入弱势运营商。实行不对称号码携带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弱势运营商的竞争力。这种管制方法成本较低,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实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复建设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在天津海南试点号码携带,就了解的情况看,消费者反应非常热烈,能够有效的推动市场竞争,应尽快对两地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全国推广。
不对称网间结算政策实际上是政府主导下的不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再分配。监管机关可以要求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单向向弱势运营商支付网间结算费用,从而实现利益的转移。不对称的电信设施共享是指弱势运营商可以使用主导运营商的基础设施,反之则不能。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电信运营商在建设基站和驻地网时遇到的麻烦越来越多,特别是对新兴运营商来说,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大。不对称的电信设施共享政策一是可以使弱势运营商降低建设成本,迅速扩大网络规模,二是顺应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导向。
刘春认为,尽管不对称管制政策具有实施简单见效快的特点,国际上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但是在中国特殊的政治和市场形态下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如何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由于电信运营企业央企的特殊身份,任何一项管制政策的出台都必须考虑到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这就意味着可能的不对称管制政策不能触碰一些敏感的政策底线。
其次,要考虑我国运营商的组织结构特点。尽管我们的主要运营商都已经在资本市场上市,应该说现代企业制度初具雏形,但是在内部管理和组织架构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三大运营商采用的均是集团─ 省─地市─区县的4级管理架构,虽然近年来不断向上集中,集团的控制能力和国外的运营商相比还是很有大的区别。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在不同的地区,市场结构可能差别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是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的不对称管制政策,还是以省为单位区别对待,这也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
再次,也是最现实的问题——监管成本。应该承认,我国在历史上还没有真正实施过对电信企业的监管。一些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管制措施在短期内很难实现。进一步讲,由于行业信息真正的掌握者是企业,监管机关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考验,如何协调好相对强势的企业认真执行可能会损害自己利益的监管政策,在缺乏电信法的条件下,对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但是无论如何,不对称管制政策的建立是刻不容缓的,没有不对称管制,就没有包括民营资本和广电系在内的新兴运营商的有效进入,而如果没有新兴运营商的有效进入,即使把现有的三大巨头分拆重组到七零八落,也无非是从三国演义进入战国群雄纷争,有效的市场竞争局面难以形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