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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贸易洗钱自成犯罪组织体系 隐蔽性强更易迷惑监管部门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12/20 16:36:38 点击数:

贸易洗钱,是指通过伪造、变造交易事实使行为人及其相对人对所转移的资产享有表面上合法的财产权利的行为。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洗钱跨越了疆域的限制而蔓延到世界各地,成为新兴的跨境洗钱的主要方式。特别是贸易洗钱与非法恐怖融资及清洗、转移贪腐收益日益融合,更应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围绕贸易洗钱这一新兴的洗钱方式,《法制日报》记者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传统安全威胁下贸易洗钱与反洗钱研究”的主持者、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高增安进行了专访。贸易洗钱成为洗钱新途径

记者:贸易洗钱与其他的洗钱方式相比,有哪些特点?

高增安:贸易洗钱是借助贸易活动来实施的洗钱行为,是非法洗钱与表面上正常、合法贸易的有机结合。它集洗钱、欺诈、单证伪造、涉税犯罪、货物走私等于一体,可以构成自成组织的犯罪体系,而不再是广义洗钱犯罪的一个子集。贸易洗钱本质上也不只是传统洗钱所指的“非法收益合法化”的途径,而演变为典型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犯罪的放大器和市场经济体系最大的漏洞,因而大大推动了洗钱犯罪的全球化趋势。

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曾经指出,贸易洗钱是当前国际三大洗钱方式之一,也是中国目前最盛行的四大洗钱方式之一。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贸易洗钱极有可能演变为最主要的洗钱途径。

记者:为什么说贸易洗钱可能成为最主要的洗钱途径?

高增安:主要有这样几点原因:贸易洗钱有着国际贸易的合法外衣,往往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参与主体多、交易程序复杂、时空跨度大、涉及面广、贸易融资渠道不一等特点,便于掩饰资金的真实来源与性质;洗钱主体与洗钱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现金淡出洗钱犯罪的时间较早,便于迷惑监管部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商会等涉及贸易的重要国际组织的职能定位中均未涉及反洗钱内容,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甚至与银行业现行反洗钱规制存在尖锐冲突;国际贸易适用法律选择余地大、国际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的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司法管辖权存在区域性障碍等因素,都有利于洗钱者逃避法律制裁;国际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安排与技术手段的日益完善,迫使洗钱者转向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渠道更便捷、操作更灵活、隐蔽性更强的贸易洗钱途径。

记者:通常来说,贸易洗钱容易引发哪些问题?

高增安:贸易洗钱与贪污腐败和恐怖融资同在。贸易洗钱为官员清洗贪腐不法收益提供了隐蔽、可靠的新管道,严重影响廉政建设。同时,贸易洗钱也为恐怖组织进行非法融资提供了方便。美国“9·11”恐怖袭击的部分资金正是通过表面上合法的国际贸易并借助贸易洗钱的一系列操作不断转移到美国境内的。事后调查发现,2001年旧金山、洛杉矶港口入境申报中,马来西亚公文包每个重98千克、钢笔每支重8.7千克,巴基斯坦地毯每平方米重62千克。不但真实进口货物不得而知,而且其中很可能隐匿、夹带现金或通过虚报重量大肆转移资金和非法恐怖融资,贸易洗钱因而为恐怖活动提供了安全、便捷的资金输送渠道。我国深受贸易洗钱危害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贸易洗钱的现状?

高增安:洗钱与贸易共生。国际贸易发展到哪里,洗钱就蔓延到哪里。贸易赚钱的方法有多少,洗钱的手法就有多少,贸易促进条件也是贸易洗钱的便利条件。洗钱贯穿于贸易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种方式,并随贸易的发展而渗透到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严重威胁到世界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洗钱甚至成为了某些贸易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深受贸易洗钱的严重危害。长期以来,除了黑市比索交易(BMPE)主要盛行于南美洲地区外,通过混淆货物品类划分、转移定价、品名欺诈、重量与包装欺诈、运输与保险欺诈、单证伪造、虚拟交易、货物走私、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诈骗、外国直接投资欺诈、贵重物品贸易、加工贸易区内交易等方式和途径洗钱的行为在我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般贸易、转口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中单是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或二者结合引发了大量以资本外逃和涉税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洗钱,即使账面显示为亏损时也不例外。比如,早在1993年,中国向美国出口车轮空压机的均价竟然只有其他国家对美出口均价的0.23%,而从美国进口钠的均价却是其他国家进口均价的433.53倍,类似交易引发的资本外逃触目惊心。

记者:对我国金融机构而言,贸易洗钱的蔓延是否也会使其面临某种压力?

高增安:当然。随着贸易洗钱的蔓延,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贸易洗钱风险。尽管贸易洗钱可以不依赖于金融机构有意或无意的参与、支持或配合而独立完成,但金融与贸易密不可分,金融机构事实上承担着贸易结算、融资、担保、信托、信用管理等贸易促进责任,随时随地都“把自己的信用借给交易”,尤其是执行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被天然地赋予反洗钱义务并成为当局反洗钱的最主要代理人,这与其肩负的贸易促进职责有一定的冲突,更免不了与其作为经济人的理性背道而驰。最终,金融机构只与监管部门进行“有限的选择性合作”,而非有关部门所期望的“实质性全面合作”,这就注定了金融机构面临内生性洗钱和贸易洗钱风险。反贸易洗钱需完善法律

记者:对于打击贸易洗钱,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高增安:应该完善反贸易洗钱的刑事法律与规制体系。在我国目前审结的涉贸案件中,以洗钱罪定罪量刑或并处的很少,多数是以走私罪、涉税犯罪、诈骗罪等论处。为此,要总结典型案例,推动惩治贸易洗钱犯罪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制定司法解释,加强贸易洗钱案件起诉和审理,并研究解决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借鉴金融领域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内控制度与合规文化建设等反洗钱经验,构筑以可疑贸易洗钱信息(包括交易、行为等)报告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规制体系,着重从技术层面对贸易洗钱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与遏制。

同时,要积极营造防范和遏制贸易洗钱的政策环境。全面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区分对待不同性质的地下钱庄,引导民间小额信贷公司和投融资中介机构走规范化、合法化发展之路,严厉打击非法跨境汇兑行为;加快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将非银行系统流转的现金纳入现金管理范畴,鼓励单位和自然人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尽量减少现金交易;不断完善人民币和外汇反洗钱一体化监管体系;激励金融机构切实贯彻风险为本原则,妥善协调私人短期收益与反洗钱合规义务、国际贸易促进职责与反洗钱代理人的关系,切实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合作。

此外,还要注重发挥涉贸主管部门的关键作用。我国现行反洗钱体制未突出强调有关部门的反贸易洗钱职责,更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部分支行与当地海关签署了打击走私和洗钱犯罪的合作备忘录。为此,要准确界定海关、税务、工商、商务、外管等直接涉贸主管部门的反贸易洗钱目标与职责,强化其意识培养与能力建设,促成知行统一;重点发挥上述部门对国家贸易透明中心建设、原始贸易数据和税收征管信息提供与分析、跨境贸易金融数据交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人民币与外汇监管合一等工作的关键性作用;在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应明确由海关总署具体牵头,税务、外管、商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全国反贸易洗钱工作,并将贸易领域反洗钱与金融领域反洗钱置于同等重要位置。

记者:反贸易洗钱是否还应该在国际合作方面进一步加强?

高增安:参与反贸易洗钱国际合作必须确保合作安全。反贸易洗钱国际合作的重点在于贸易信息共享、跨境贸易与金融监管合作、国际警务与刑事司法协助等。要从非传统安全威胁高度认识贸易洗钱的危害性,懂得必须依靠国家和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公益团体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治理。但是,国家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履行国际义务与捍卫国家主权的关系,防止某些国家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政治化并趁机推行本国的国家安全新主张,特别是借口全球治理否定或削弱国家的主权地位,确保各方的合作是坦诚的、善意的、同心的。

此外,还应该立足于国际视野,对反贸易洗钱进行战略导向,规划先行。《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未对自成一体、独立发展的贸易洗钱予以充分关注。应尽快制定贸易领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专项国家战略,明确“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疏堵结合、软硬兼施,损失补偿、利益共享,重点监控、与时俱进”基本原则,确立“与金融领域和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体系建设相协调,注重发挥涉贸主管部门的关键作用,确保合法贸易商的经营活动不受无端妨碍”指导思想,构建国家保障机制与国际合作机制,提出阶段性目标与行动要点,确保国家和国际贸易体系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12月17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12/17/content_3207239.htm?node=5955 

作者:杜晓     责任编辑:蔡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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