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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报】监管分离 全面管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两大突破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日期:2013/10/24 16:34:26 点击数:

监管分离 全面管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两大突破

西南交通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郭进

    近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以后,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将废止。

    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一些内容参照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简称《保护条例》),但有许多重大改变,其中,从顶层设计方面主要有两大突破:

    一、管理范围更加系统、全面,覆盖铁路安全的各个环节。

    2004年版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突出的是对运输过程的安全保护,但实际上,铁路安全涉及铁路建设、设备设施质量、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列控中心设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忽视铁路建设及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仅仅依靠运输管理环节,不能保证铁路安全。因此,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特别列出了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及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修改、完善了对铁路建设及相关设备质量的安全管理内容。另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更加注重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各个方面的“管理”,既包括铁路内部,也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

    二、改变了铁路安全管理中的政企不分、监管合一的不合理现象,明确了政府、企业的安全职责。

    2004版《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里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原铁道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指各个铁路局,其实,原铁道部的运输管理部分及各个铁路局首先是铁路运输企业,但按照上述规定,它们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政企不分、监管合一的不合理现象,当运输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容易产生安全管理让位与经济利益的现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这里的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国家铁路局及其下属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不包括现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铁路局等运输企业。改变了铁路安全管理中的政企不分、监管合一的不合理体制。 

  来源:《中国交通报》10月24日3版

 

作者:郭进     责任编辑:蔡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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