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9〕33号)文件精神,我校2009年以后入学的大学生已基本全部纳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2009年以前入学的大学生尚未纳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是原公费医疗政策。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11]23号关于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校医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正在开展2011—2012年度我校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信息录入、上解保险费的工作。请我校2009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2011—2012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自愿原则)。此类学生参加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将享受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我校学生原公费医疗政策双重待遇,从而提高此类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参保交费时间:即日起至10月30日止。
交费地点:九里校区医院二楼财务室(40元/人),过期将不再受理。
校医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