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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官方APP填报个人相关资料的通知

来源:计划财务处 日期:2019/01/04 16:43:41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收入的教职工为缴纳税款及汇算清缴义务人,学校是“预扣预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确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起征点由原3500元/月提高为5000元/月(60000元/年);二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按年计税;三是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保证学校教职工充分享受个税新政带来的改革红利,请教职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官方APP(以下简称APP)填报个人资料并留存备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需高度重视

   由于个税涉及每个教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需高度重视此次资料填报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个教职工。

二、人员范围

在学校任职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教职工,均需填报APP。主要包括:

1、在职教职工(成都校区及峨眉校区的在职员工):含正式教职工及社会用工;

2、离退休人员(含返聘教职工):除人事处统一发放的离退休费以外,因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尚有教学科研薪酬的离退休人员;

3、外籍人员: 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预估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人员,为中国居民纳税人,请携带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办税大厅(金牛区沙湾路69号)申请纳税识别号,按照居民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三、信息采集方式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不宜层层汇总申报,按照税务局要求统一使用APP自行填报相关资料。

四、填报时间

请务必于2019年1月15日前使用APP填报相关资料,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五、填报内容及流程

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教职工需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报个人信息,计划财务处为教职工梳理了APP填报内容及流程,详见附件1。

温馨提示: 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指导教职工填报APP,地点:犀浦校区综合楼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25号窗口。

财务处(成都校区)咨询电话:杨老师66367908文老师66367906 周老师66367905

财务处(峨眉校区)咨询电话:漆老师0833-5198214

金牛税务局咨询电话:028-87653446/87705321/12366

附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官方APP填报流程.docx


计划财务处  人事处

2019年1月2日

 

作者:周国强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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