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所谓的“自然保护地”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四川新闻网北京3月10日讯(全国两会特派记者张燕 张进春) “我国亟需一部科学有效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来捍卫生态安全底线。”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学者罗霞在提交的议案中再次呼吁。
事实上,作为“自然保护地法”草拟研究组的成员,罗霞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曾建议将《自然保护地法》列入立法计划。
罗霞递交的议案上提到,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地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导致管理布局失衡、条块分割,因此将自然保护地纳入全面的法律框架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命”:单薄的安全底线
“生态安全底线”,这个词反复出现在罗霞提交的《关于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地立法》的议案中。
这份由几十位长期关注自然保护的专家联手调研后提交的议案提到:当前,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地正在遭受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加上分布格局不合理,很多重要区域没有建立足够的自然保护地。
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建成的自然保护地8000处以上。虽然其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但西部和北部数量少面积大,东部数量多、面积小而分散,不能有效地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例如,我国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地覆盖率大部分不足5%,这是2013年1月份该区域大规模爆发雾霾天气的重要成因之一。
显然, “要命”的现实是: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地正在遭受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加上分布格局的不合理,很多重要区域没有建立足够的自然保护地,致使我国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衰退,水资源匮乏,沙尘暴、沙漠化、石砾化、雾霾、生物多样性衰退,环境自净力降低,水资源匮乏,沙尘暴、沙漠化、极端气候现象等自然灾害日益频繁,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并使生存条件恶化。
博弈:酝酿十年的立法
“因为生态导致的GDP损失每年数以亿计,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原有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条例无法适应新阶段的保护与监管需求,社会各界一致要求尽快推出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来保障我国最基本的生态安全底线。
关于自然地保护立法的讨论,可回溯到十年前。
自2004年开始起草第一版《保护地法》草案以来,相关法规经历了《自然保护区法》、《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区域法》、《自然遗产保护法》等系列演变。其中,《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被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
然而,由于这部草案在范围覆盖、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上仍需做出重大改进才能实现生态保护的最终目标,因而未能在2012年通过全国人大立法。
《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叫停的同时,罗霞与来自生态保护、法律、管理、政策研究、基层保护地管理单位、公民社会建设等不同领域的人士,在过去近十年的理论探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在“捍卫我国生态安全底线”的目标指引下,共同研究完成了《自然保护地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等一系列成果。
“这不仅寄托着社会各界为国家大计贡献力量的殷切希望,也是创新型社会管理的一次具有特别重要现实意义的尝试。”罗霞和几十位专家学者在提交的议案中如此阐述自己的心愿。
建议:将严格保护变分类保护
“当前由于缺乏执法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无法有效控制辖区内的违法活动。”罗霞提交的《自然保护地法》中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议案围绕立法保护做文章。议案认为,单一的“严格保护”策略亟需改变。
议案建议,一是明确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地位,以开放的形式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纳入到一个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科学分类,实现统一规划,建立起有效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网络,实现国家整体自然保护目标;二是将自然保护地管理权、监督权和评估权分开,保障这些权力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议案还强调:一是加强独立的科学评估,增加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监督和评估的机制;二是保障自然保护经费和人员的长效稳定投入;三是保障社区在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发展中的主力军地位;四是保障社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科学研究和科普职能。
这份议案主张推行信息公开。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不分、信息不透明、民间监督力量缺失等,致使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评估和奖惩。
此外,这份议案还认为,自然保护工作可以创造约20万人的就业机会,同时通过增强当地社区的自我管理能力、限制垄断经营,还可为当地居民(大部分为贫困地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助力当地社区“收入倍增计划”,实现“以人为本、共同富裕”。
来源:四川新闻网3月10日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3/03/10/013738110.shtml